解釋:〈美〉 指根據1871年《民權法》〔Civil Rights Act〕第1983條提起的訴訟。該條規定,任何人,對於以「任何州或地區」的法律為藉口剝奪其憲法權利或法定權利的行為,都可以提起訴訟。此類案件大多都是針對指控其侵犯原告憲法權利的州政府官員,尤其是警務人員所提起的。在聯邦法院訴州政府官員的1983訴訟首次為最高法院在著名的莫雷訴佩奇〔Monroe v. Page〕 (1961)一案中得以認可,在該案中,13名芝加哥警察被訴侵入並搜查了原告的住所,非法逮捕並羈押了原告。依據該案的判決,此類案件責任只能由州政府官員個人承擔,而並非州政府、市或鎮政府承擔。但在以後的判例中,最高法院陸續授予檢察官、法官、大陪審團成員和某些警務人員附條件的或絕對豁免權,其大大縮小了1983訴訟責任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