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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也來談談讓人羨(煩)慕(惱)的18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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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場景拉回台灣。 紛紛擾擾的2022年,總算要結束了! 看到這兒,不禁皺了皺眉頭:我怎麼不記得台大曾經辦過家長懇親會?還有,成績單?成績單有寄到家裏,上頭寫得是爸媽的名字?真的嗎? 這讓我想起幾年前的一則新聞:台大的學務長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說~台大學生入住宿舍的那一天,看到許多大一新生……的爸爸媽媽,揮汗如雨的在搬行李,而那位「當事人」,就是那個「宿主」,在樹下乘涼滑手機。 究竟該以18歲,還是20歲為「成年」?這實在不是我能回答的問題。 如果各位有了「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又不想負這個責任,會採取什麼樣的方法? 滿18歲的孩子,可不是父母說「不准」就可以約束的。就連3歲孩子都約束不住,更別說意氣風發的18歲了。 而且,按照上述邏輯,最好、最有效防止不幸意外發生的方法,應該是~根本別發明「汽車」這危險的玩意兒。 如果,大多數人都肯定:現在的孩子,營養好、發育良,個個不但長得人高馬大、而且腦袋也有長足的進化,有著「一代還比一代強」的架勢,那麼,放手讓孩子長大,而不是總把孩子保護的好好的。 可在此同時,總不好一邊放手、卻又同時要求父母把保護墊準備好,讓她(他)心裏總有個「後盾」吧? 如果說~要求法定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是為了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這更不是理由。 所以,總的來說,我是贊同18歲成年制的。 在這兩年緩衝期中,不僅僅是孩子,希望為人父母者,都已經快快跟上腳步,學著放手、也學著如何引導孩子了解:該是用自己的肩膀,扛起責任的時候了。 |
關鍵詞 | 民法、修正法案、法律人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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