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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選】Uber網路叫車平臺經營模式為居間行為?汽車客運?計程客運服務業?─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86號民事判決談起 文章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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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處:月旦裁判時報,第86期,頁14~24
二、作者:侯英泠教授
三、考點:Uber公司提供叫車平臺供程客叫車,其經營模式之行為態樣屬汽車運輸業之行為或居間服務? ......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220728 (1097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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