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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上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區分――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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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露台分戶牆屬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0絛第1項、第11絛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在建商尚未交付共用部分(包括露台)予管理委員會前,管理委員會無從維修,自應由建商負責維護合法使用。本件有關露台分戶牆之使用人及維修之認定,應視交付占有情形而定。建築物使用人為行使利用建築物之人,而行使利用建築物必須占有建築物,苟未經占有建築物之人,無從依前揭建築法之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
起訖頁 | 53-55 |
關鍵詞 | 行為責任、狀態責任、義務人之擇定、責任性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207 (1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行政處分確認效力與行政法院審查範圍――10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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