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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他人自行填寫發票日之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惟按代理人與使者不同。代理人自為意思表示,使者則係傳達他人之意思表示。又代理人經本人(票據債務人)之授權,於代理權限內,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以本人之名義,完成票據行為,而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斯即票據行為之代理。至票據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票據行為者,不過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而已,本質上與票據行為人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兩者自不容混淆。
起訖頁 22-23
關鍵詞 空白授權票據、票據行為之代理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07 (1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違反告知義務解約權之起算時點認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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