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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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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之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6條定有明文。易言之,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此觀諸同法第30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自明。 |
起訖頁 | 17-19 |
關鍵詞 | 專屬管轄、上訴第三審事由、職權移送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207 (1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主觀預備合併――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9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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