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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濫用禁止之具體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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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次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737號判例意旨參照) |
起訖頁 | 11-12 |
關鍵詞 | 權利濫用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207 (1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公同共有之對外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80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主觀預備合併――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8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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