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轉運站費率核定之法律性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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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所為意思表示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具體內容是否該當上開要件為斷,非以其外觀形式為判斷基準。 |
起訖頁 | 74-79 |
關鍵詞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轉運站費率、雙手策略併用禁止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2 (1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大眾捷運系統聯合開發投資契約之法律性質 |
該期刊-下一篇 | 轉運站費率核定之法律性質(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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