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監察人代表公司之內部決策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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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參酌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立法規範意旨,在於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本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公司之代表,以避免利害衝突,並防範董事長礙於同事情誼,而損及公司利益,故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法律行為時,無須經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核准。 |
起訖頁 | 30-34 |
關鍵詞 | 法律行為代表權、監察人、董事會、利害衝突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2 (1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虛遷戶籍妨礙投票罪之既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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