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法第188條僱傭關係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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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就受僱人之範圍,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外觀上可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 |
起訖頁 | 5-8 |
關鍵詞 | 僱用人責任、外觀上可令人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在餐廳滑倒可否主張消保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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