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債務人於受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之債權,倘已符合民法第334條第1項之規定,受讓人得否主張第299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起訖頁 10-14
關鍵詞 抵銷、債權讓與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101 (6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
該期刊-下一篇 利息是否須經登記始為普通抵押權之效力所及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