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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啟試錄】不真正追訴保險之探討—兼評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判決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主筆人:張政大
客觀上危險「已發生」致標的物毀損或滅失、抑或是危險「已消失」而無危險威脅性之存在,則保險之目的不達,其契約效力為何不無討論空間,而有追溯保險之探討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90221 (9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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