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既判力主觀範圍-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63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808 (4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違法取證之可利用性(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物上請求權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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