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關於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應如何解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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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11 (4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證據於刑事訴訟中逸失,有何法律規定及規範效果?(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軍上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同意搜索之規定,應如何判斷受搜索人係出於「自願」而為同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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