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須踐行民法第493條第1項所定之定期請求修補程序?(最高法院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8 (4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凶宅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裁定) |
該期刊-下一篇 |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判決)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