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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五號判決及其相關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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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適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之前提為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但在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情形,實體法上有相對效力事項之存在,無法要求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做一致性之判斷,宜理解為普通共同訴訟。就絕對效力與限制絕對效力事項,得將其解釋為民訴法第55條所稱「除別有規定外」,屬於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法定例外情形。其他連帶債務人受法院依民訴法第67條之1通知後,因準用同法第67條與第63條之規定,而第63條之規定為參加效,非既判力與爭點效。
連帶債務共同訴訟之型態及其確定判決之效力? |
起訖頁 | 67-72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801 (22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747號~7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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