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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朋律師編著《民法物權(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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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關於分割之效力,第825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第826條規定:「(第1項)共有物分割後,各分割人應保存其所得物之證書。(第2項)共有物分割後,關於共有物之證書,歸取得最大部分之人保存之,無取得最大部分者,由分割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決定者,得聲請法院指定之。各分割人,得請求使用他分割人所保存之證書。」上述條文均不難理解,98年亦未有修正。
較為複雜者為各共有人如何取得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蓋「協議分割」於完成分割登記時(§758Ⅱ),「裁判分割」於判決確定時,各共有人取得其分得部分之單獨所有權,然而,對於各共有人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時點有無「溯及效力」,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
起訖頁 | 19-25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801 (226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李淑明編著《財產法(II)-侵權行為法‧物權法》 |
該期刊-下一篇 | 成正編著《解讀大師文章觀點-民事訴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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