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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人殺人並非執行職務的行為─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民事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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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僱用人責任分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和「利用被授權職務行為的機會所為的授權外行為」,即一般所稱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僱用人對受僱人被授權的職務行為負責並無爭議,而關於僱用人對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負責的範圍,我國實務採取客觀說與行為外觀理論,學說則有僱用人意思說、受僱人意思說、客觀說、內在關聯說、客觀關聯說等學說。殺人行為並非被授權的職務行為,是受僱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不可能與咖啡店職務有內在關聯性、客觀關聯性或本文所稱的密切關連性。 |
起訖頁 | 84-88 |
關鍵詞 | 僱用人責任、執行職務、利用職務上機會、密切關聯性、選任監督義務、代負責任、間接責任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12 (22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消息受領人偶然聽聞之內線交易責任─兼評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字第53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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