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經理人跳槽創業是否有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適用?─以智財法院一○三年度民營訴字第一號判決為核心
|
---|---|
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因智財法院於台積電案引進「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且係在原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後,在禁止離職員工於一定期間內為競爭對手工作,故可預見自此之後,中高階經理人跳槽或被挖角之案件中,原告會積極主張該原則。但依目前我國判決觀之,「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之採用仍非定數,且若原告要成功主張該原則,不但應滿足台積電案揭示之構成要件,尚須滿足相關舉證責任,構成要件與美國通說也有所差異。故若我國欲引進「不可避免揭露原則」作為限制離職員工之請求權基礎,恐須釐清其構成要件、分析採用此原則之影響,及考慮於營業秘密法修法時明確納入,始能明確員工與企業之關係,避免此原則成為進一步限制員工轉業自由之工具。 |
起訖頁 | 74-78 |
關鍵詞 | 跳槽、經理人、不可避免揭露原則、營業秘密保護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11 (2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金錢利得及其替代價額之沒收─評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號判決(追徵、抵償)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