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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見解回顧(三十二)論證券詐欺與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第1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3項)」本條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之公平性與正直性,維持投資人之信心。
起訖頁 4-15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711 (2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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