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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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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94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參照) |
起訖頁 | 67-71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07 (22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黃博彥(黎律師)編著《刑事訴訟法研析(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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