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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允許之處分效力?(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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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
起訖頁 | 33-34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5 (4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行政爭訟法保全程序中關於假處分之內涵及其適用上之爭議(最高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6號行政裁定) |
該期刊-下一篇 | 權利失效理論之操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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