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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義務人留有遺產,稅捐罰鍰處分未確定前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5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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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下命處分生效後,即具執行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據稅捐稽徵法或稅法課處罰鍰之處分,屬下命處分,依稅捐稽徵法第50條之2規定,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係法律特別規定暫緩執行,而非該處分不具執行力。因此,在受此類處罰鍰處分之義務人留有遺產之情形,有司法院釋字第621號解釋之適用,本院90年1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此情形,不得援用。 |
起訖頁 | 26-29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5 (4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行政爭訟法保全程序中關於假處分之內涵及其適用上之爭議(最高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06號行政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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