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訴訟法所定督促程序缺失改善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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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制度,規定債權人就其以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之請求,得不經一般訴訟繁複之程序,逕以簡便之督促程序,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命其給付之支付命令,並使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蓋債權人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祇須其片面表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並不負舉證責任,復不許債務人就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陳述意見,剝奪債務人提出防禦方法之權利。如債務人不諳法律或疏於注意,遲誤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債權人即得以此不法取得之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
起訖頁 | 54-59 |
關鍵詞 | 督促程序、支付命令、既判力、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修法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703 (21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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