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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建築忍受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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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修正前民法第796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但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起訖頁 | 42-43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過失相抵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 |
該期刊-下一篇 | 利多買進或利空賣出之「相對應買賣」是內線交易成立前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220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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