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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危險」的迷思?論不能未遂之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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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故不能未遂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而言;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 |
起訖頁 | 13-14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同意搜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論性犯罪中「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概念(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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