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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正犯與共犯之區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7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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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又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
起訖頁 | 8-10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監聽與傳統強制處分性質上之差異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17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同意搜索(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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