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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要件判斷基準—從衝撞總統府案件等論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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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羈押程序作為一種刑事保全程序,旨在維護刑事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應當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作為判斷核心,同時也必須要求檢察官提出一定程度的證明,而非主觀臆測,更不應藉由羈押程序妨害被告行使正當的訴訟防禦權,最後,重罪羈押在刑事訴訟法的定位仍有待檢驗,此爭議並未因釋字第665號解釋告歇,應考慮以修法的方式解決。 |
起訖頁 | 76-79 |
關鍵詞 | 重罪羈押、逃亡、湮滅證據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611 (21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關係企業擔任法人董監的爭議—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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