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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義務因果關係不存在抗辯與保險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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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保險法第64 條係為告知義務之規範,其第2 項但書規定:「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限制保險人解除權之行使。但不實說明之事實如與保險事故發生間不具因果關係時,所生之限制或影響當事人契約關係之法律效果於實務上產生相當之紛爭與難題。如於健康保險中,要保人於契約訂立前已違反告知義務,但卻因其他不具因果關係之疾病住院並請求給付時,保險人雖受限於保險法第64 條2 項但書仍應負保險責任,但如保險人之解除權亦同受限制,則原保險契約效力是否仍得維持,而是否使保險人仍應繼續承擔被保險人之危險? |
起訖頁 | 69-73 |
關鍵詞 | 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因果關係、解除權、重要事實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609 (21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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