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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訴附帶請求法院定子女監護權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2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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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72條之1第1項所明定。 |
起訖頁 | 48-49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5 (3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3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監護之權限(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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