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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評會權限現況如何?是否應該加以限縮?(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55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教育乃國家百年大計,影響深遠,具高度之公共性及強烈之公益性,依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悉應受國家監督。故而,教師法第2條、第29條第1項分別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查、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足認攸關教師權益之事項,因非屬於學術自由與學校自治之範疇,教師法已賦予主管教育之行政機關行使其法定監督權。
起訖頁 11-13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5 (3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之適用問題:裁罰對象及斷水斷電(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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