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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編著《解讀大師文章觀點-民事訴訟法》--民訴法第447條之性質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錯誤准予提出的意思就是,假設被告第一審都不提出某個攻防方法,一直拖到第二審才提,又沒符合例外可提出的規定時,照理來說,法院應該不准他提出才對,但法院卻沒發現,因此沒有駁回被告的攻防方法,並且還採為判決的基礎。那這個程序上的瑕疵,就涉及到民訴法第447條到底是什麼性質?職權調查事項?還是責問事項?進而導致「法院應該駁回而卻沒有駁回」的這種情形下要怎麼處理,有不同見解。
起訖頁 58-63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607 (21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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