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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正編著《解讀大師文章觀點-民事訴訟法》--民訴法第447條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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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錯誤准予提出的意思就是,假設被告第一審都不提出某個攻防方法,一直拖到第二審才提,又沒符合例外可提出的規定時,照理來說,法院應該不准他提出才對,但法院卻沒發現,因此沒有駁回被告的攻防方法,並且還採為判決的基礎。那這個程序上的瑕疵,就涉及到民訴法第447條到底是什麼性質?職權調查事項?還是責問事項?進而導致「法院應該駁回而卻沒有駁回」的這種情形下要怎麼處理,有不同見解。 |
起訖頁 | 58-63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607 (21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王子鳴律師編著《刑事訴訟法(上)(下)》--專題研究:以「三階段審查基準說」判斷告知義務違反之效果 |
該期刊-下一篇 | 林律師編著《票據法解題書》--無權塗銷與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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