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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且刑法第325條及第326條之搶奪罪,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原判決以上訴人於行為時所未預見之對國家尊嚴及形象之侵害,作為量刑審酌之標準,不僅將保護之法益擴大至國家法益,更有使本罪由實害犯變為危險犯之可能。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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