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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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且刑法第325條及第326條之搶奪罪,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原判決以上訴人於行為時所未預見之對國家尊嚴及形象之侵害,作為量刑審酌之標準,不僅將保護之法益擴大至國家法益,更有使本罪由實害犯變為危險犯之可能。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3 (3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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