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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處分之救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2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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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公務員相關法律所謂「停職」,乃「停止公務員職務」,核非懲戒或懲處公務員之處分,係為調查公務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時,所必要之附屬性暫時措施,並非藉由停職處分以達懲戒或懲處公務員之目的。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3 (3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公務員懲戒之處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78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公法上不當得利(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0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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