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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大法官釋字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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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3 (3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公務員懲戒之處理(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7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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