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行政程序上之事實調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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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並無闡明之規定,但若於性質不排斥之情況,應可類推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官於職權調查之規定。適用職權調查主義之行政機關所負之闡明義務,其範圍大於適用當事人提出主義之一般民事訴訟程序。此外,行政機關和受理訴願機關負有職權調查事實之義務,然而若個別行政法規設有免除職權調查之規定者,行政機關即不負職權調查義務,於此情形,當事人不但負有主張責任,更負有主觀舉證責任,而非僅客觀舉證責任。 |
起訖頁 | 47-51 |
關鍵詞 | 行政機關之闡明義務、職權調查主義之例外、主張責任、主觀舉證責任、舉證責任之分配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11 (20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從憲法法理論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問題 |
該期刊-下一篇 | 臺灣收養制度之變遷與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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