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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興櫃公司證交法相關問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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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一、定位:作為上市櫃的預備市場。興櫃交易市場在有價定位上作為上市櫃之預備市場,如發行公司欲以股票上市發行為目標,則通常會先申請於上櫃或興櫃市場交易,以使公司適應證交法所要求之資訊揭露或公司治理等相關規定,作為上市櫃之暖身。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如欲於興櫃市場登錄交易,依照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須符合:「一、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同時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
起訖頁 | 40-47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07 (20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羈押法第6條等規定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之訴訟救濟案-釋字第720號解釋與評析 |
該期刊-下一篇 | 旭律師編著《刑法爭議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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