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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賃契約之 「惜命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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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近來不少套房出租業者在房屋租賃契約中,增加「防自殺條款」,約定若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或遇害身亡,連帶保證人須按房屋市價四分之三賠償或以市價買回。消保官表示,此條款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應屬無效。(取材自蘋果日報的報導) 我想這篇報導的結論,應該是記者的筆誤;這和「公平交易法」沒有關係,應不待我贅言。我猜~記者應該是想寫「消保法」吧??!!消保法裏雖有「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規範,但本案可不一定和消保法有關喔。 一、消保法之適用範圍 二、民法第 247 條之 1
三、租賃契約之「惜命條款」: 保證契約乃從屬契約,從屬於主債務而存在;保證人是否應負此保證責任?得視主債務人(承租人)有無違約行為而定。 承租人於租賃契約所負之主給付義務乃給付租金,而最重要的從給付義務即為保管義務。所謂「保管」應可解釋為:不僅指租賃物物理上現狀的維持、生產力的延續,還應該包括其市場價值的維護。大家都知道在房屋交易市場上,「凶宅」的殺傷力有多可怕!一旦承租人或其同居之家屬、朋友等,在租屋處自殺,出租人立刻會因為租賃物貶值而受有損害。所以,承租人於租屋處發生非自然身故事件,當然係屬「保管義務」的違反,應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而這也理所當然地,應屬保證契約所擔保之範圍。 四、違約金過高之疑慮: 五、結論: 你(妳)可能會問: 明台大 老師,為什麼我沒有辦法這樣有條理的分析一個問題呢?那應該問問自己,大學四年都在作啥?背甲說乙說?背實務見解?至於~什麼是體系?什麼是邏輯?什麼是架構? 都只是 老師們口中的名詞而已;如果是,那~沒關係沒關係,從今天開始補救,還來得及呦! PS. 「定型化契約」與「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審查,總共有三個步驟。有興趣的同學,可參見我的小書, 債法總論 (元照),頁 469 以下。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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