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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723號~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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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關於2年期限之規定違憲,理由如下:1、消滅時效制度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事實狀態,維持法律秩序安定,至關公益及人民權益,均須逕由法律明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衡權或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始符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474號解釋可參)。2、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報其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係行使本於健保法有關規定所生之公法上請求權;經保險人審查其所報點數及核算每點費用以核付其費用,其點數具有財產價值,故系爭規定之申報期限,即屬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3、主管機關逕以系爭規定訂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財產權保障,應不予適用。 |
起訖頁 | 73-76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02 (19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下一篇 | 數不動產合併分割─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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