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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收養子女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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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民法親屬篇為實體法,其中收養子女部分,原規定僅15條,於民國96年2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經修正或增訂者共為23條,修正幅度甚廣。依當時應適用之程序法,分別適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延至民國101年6月1日,為統一事權,始制定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規定收養事件之訴訟事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非訟事件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因新法與舊法規定之內容大不相同,故本法逐條檢討舊法,並從新法之立法精神詮釋,供為實務上參考之用。 |
起訖頁 | 60-66 |
關鍵詞 | 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家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02 (19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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