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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律師編著《海商法爭點解讀》—運送人之法定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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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依民法§634,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即運送人僅於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始能免責,屬通常事變責任,對運送人頗為不利。是海商法基於鼓勵航運發展之目的,參酌海牙規則及海牙威斯比規則,訂有各項運送人法定免責事由,其立法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可歸責於託運人之事由、運送人無過失及發展航運之目的,茲先依立法理由歸納各免責事由如下: |
起訖頁 | 25-33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502 (19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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