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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本之文書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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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替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製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製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
起訖頁 | 31-33 |
關鍵詞 | 私文書、影本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 |
該期刊-下一篇 | 肇事逃逸之「逃逸」概念(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3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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