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影本之文書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文書之影印本或複印本,實係原本內容之重複顯現,且其形式、外觀、即一筆一劃,亦毫無差異,於吾人社會生活上自可替代原本,被認為具有與原本相同之社會機能與信用性(憑信性),故在一般情形下皆可適用,而視其為原本製作人直接表示意思之內容,成為原本製作人所作成之文書,自非不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
起訖頁 31-33
關鍵詞 私文書、影本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追加自訴與不受理判決(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540號判例)
該期刊-下一篇 肇事逃逸之「逃逸」概念(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3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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