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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董監指定之代表人報酬歸屬為何?(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304號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政府或法人為公司股東,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者,該被指定人與政府或法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委任;受任人本於其代表之資格,再由公司指派擔任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亦屬原委任事務範圍。受任人因代表政府或法人行使公司及子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所得酬勞,係屬因處理委任事務之所得,除別有約定外,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交付於委任人。
起訖頁 21-22
關鍵詞 法人董事、董事報酬、委任契約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發給報酬時,應由法人股東或法人股東代表人領取?(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7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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