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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事人就金錢債務未來給付遲延之發生已約定違約金,其消滅時效期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39號民事判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約金係因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期間應為十五年。
起訖頁 5-6
關鍵詞 給付遲延、違約金、消滅時效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公用地役關係有無物上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請求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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