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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記性質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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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89年1月11日在核定興辦工業人所提報擴展計畫書,並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核准函說明欄明載毗連用地「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等內容,其中前段「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雖是重申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項、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1條第1項暨85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有關毗連用地「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規定,然後段「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並非法令規定違反前段所舉法定義務之效果,而是經濟部工業局作成上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核准函之授益處分,同時結合處分相對人「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以之作為決定「核准增加使用毗連用地設置污染防治設施」之前提要件,在處分相對人違反此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時,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此授益處分應認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
起訖頁 | 51-53 |
關鍵詞 | 附款、負擔、廢止權保留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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