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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契約之後契約義務(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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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學說上所稱之「後契約義務」,係在契約關係消滅後,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及財產上之利益,當事人間衍生以保護義務為內容,所負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諸如離職後之受僱人得請求雇主開具服務證明書、受僱人離職後不得洩漏任職期間獲知之營業秘密之類,其乃脫離契約而獨立,不以契約存在為前提,違反此項義務,即構成契約終了後之過失責任,應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
起訖頁 | 5-6 |
關鍵詞 | 誠信原則、後契約義務、委任人之報告義務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請求返還墊付扶養費之消滅時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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