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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論文導讀】僱用人求償權範圍之解析─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中文摘要
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僱用人責任時,其並非為受僱人行為負責,乃係為自己行為負責,因此應與受僱人平均分擔損害賠償額。因而,依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除非債權人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
刊名 法律電子報
期數 20140220 (682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備註 一、出處:月旦裁判時報,第16期,頁18~28 二、作者:姚志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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