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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緩起訴期間內,得否再行起訴?可否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再行自訴--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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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起訖頁 | 64-66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001 (1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論正犯與共犯之區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877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羈押法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予以監聽,並以作為證據,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6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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