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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之同意承保與停止條件--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判決
作者 法觀人編輯部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153號判例適用之事實,係「交付保險費之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便發生保險事故」之案例,此係為了保護不幸死亡之被保險人能獲得保險給付,始例外違反契約法理,限制保險人之承諾自由,保險契約立即成立生效。而本案二審判決僅抽取該判例之結論,過度擴張其適用範圍,最高法院因此提出指摘。故此,本判決謂「是否承保之承諾屬其自由意志,要與民法第101條規定……不相涉」,其真意指出,僅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例,始得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否則應回歸契約之基本原則,保險人仍享有承諾與否之自由。
起訖頁 66-68
關鍵詞 停止條件、同意核保、誠信原則
刊名 法觀人
期數 201503 (198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下一篇 從子女利益觀點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準正之準據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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