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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強制執行不當為由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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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其提出證明有抵押權存在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債權人以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而受金錢之支付者,倘其債權確不存在,債務人非不得逕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難謂債務人須先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而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始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 |
起訖頁 | 11-12 |
關鍵詞 | 不當得利、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確認利益、既判力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211 (15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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